催收人员恶言相向,受害人有无诉讼权?本文将从社会公德、法律法规、证据收集、维权途径4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阐述。
催收人员作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,应该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。即便债务方欠款造成经济损失,催收人员也不能滥用言语威胁、侮辱、谩骂、恐吓、伤害债务方及其家庭成员等恶劣行为进行催收。因为这些行为不仅是违背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,更是违反了刑法意义上的“寻衅滋事”、“故意伤害”等法律规定。债务方在面对这些侵害行为时,一定要保持理智,尝试通过合理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我国《合同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根据该条规定,如果催收人员采用威胁恐吓、恶言相向等非法手段催收欠款,那么其已经侵犯了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的“诚实信用原则”,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其提起诉讼,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此外,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规定,公职人员以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贿的,以及其他利用职权、职务上的便利索要、受贿的,都将受到刑事处罚。如果催收人员或催收机构采用“打击报复”的手段,孤立无援的债务方也可以通过提供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,进而依据妨害公务罪、受贿罪等相关法律规定来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债务方需要在催收人员恶言相向和滥用权力的过程中,尽可能地收集证据。证据可包括语音录音、聊天记录、催款短信、催款信函等。在收集证据过程中,债务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
1、尽可能全面记录对方的威胁、侮辱、恐吓的内容和时间;
2、尽可能准确记录对方的威胁、侮辱、恐吓的方式及其他非常规的催收方式;
3、及时备份、保存好证据的原件,以防证据被篡改或毁损。
如果催收人员采取了恶劣手段对债务方进行恐吓、侮辱、敲诈等,债务方可以尝试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:
1、向金融机构投诉举报催收人员的不当行为,并要求金融机构停止前述人员对自己的催收;
2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,起诉催收人员,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;
3、向公安机关报案,追究催收人员刑事责任。
通过以上途径,债务方可以寻求到相应的救济措施,在充分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,也能向催收人员传递出一个“不能滥用权利”的法律信号。
综上所述,催收人员恶言相向,受害人具备通过民事诉讼、报案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权。同时,在通过相应的维权途径时,债务方应当尽可能地收集证据,并要求金融机构、法院、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催收机构的监管力度,有效地打击催收人员的嚣张气焰,为金融市场创造一个健康、公正、诚信的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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